周琦事件后,周琦按规定经历了“CBA联赛调解——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中国篮协仲裁”三个争议解决程序,其中中国篮协是《国内球员聘用合同》中规定的终审机构。很多网友认为CBA规定的独家签约权侵犯了《劳动法》授予周琦的自由就业权,周琦应该向法院上诉。那么,周琦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上诉呢?法院能决定周琦恢复自由球员身份吗?
103010第16.5条规定:“任何一方应承诺遵守CBA联赛的调解结果、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的调解结果以及中国篮协的仲裁裁决结果。如任何一方不遵守,中国篮协和CBA联盟有权作出取消注册、取消注册、暂停比赛等一切处罚。各方已充分考虑上述结果,并承诺无异议。”换句话说,在签订合同时,球员和俱乐部都自动承诺严格遵守仲裁结果,否则可能会受到取消注册、取消注册、暂停比赛等处罚。此外,前述CBA球员《国内球员聘用合同》中有一条更具约束力的规定:“如有争议,球员和/或其俱乐部公司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篮协仲裁委员会仲裁。”
此外,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球员元素授权及承诺书》第33条规定:“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我国一直未能出台体育仲裁的行政法规,至今也未设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以至于体育纠纷只能由国家单项体育协会下属的体育仲裁协会审理和裁决。相比之下,外国运动员在争议出现后首先在体育组织内部申请仲裁。然而,许多国际体育组织都指定瑞士体育仲裁法院(CAS)作为终审机构,而中国却没有类似CAS的专门机构。
虽然仲裁一直是由中国各个体育协会内部设立的体育仲裁机构进行的,但总有人质疑这种内部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的呼声越来越高。不过,有法律专业人士曾对体育大商记者表示:“体育行业有其特殊的发展规律和较强的职业门槛,普通法院一般不愿意受理体育纠纷。应该设立体育仲裁院,这是有道理的。但问题是体育产业整体经济规模还是太小,不值得单独设立体育产业法庭。如果真的要为单一行业设立特别法庭,也会优先考虑房地产、外贸等经济规模较大的行业。”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救济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理论上,周琦可以上法庭,即使他在签署国内球员聘用合同时,自动承诺中国篮协为《体育法》纠纷的最终裁决人。但法律大于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强迫运动员签订仲裁协议,排除上法庭的权利。
但即使将案件提交法院,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也不会受理体育纠纷案件,法院也会建议体育行业协会申请仲裁。因为按照国际惯例,体育协会具有高度的自治性,法院认为体育组织自治后可以做好治理。在中国,全国个体体育协会不仅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而且享有国家移交的部分行政权力
对于赋予劳动者平等择业权的《国内球员聘用合同》,一些法律专家告诉体育商业大老师傅,遇到体育纠纷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目前,我国法律界对劳动法是否完全适用于体育运动员存在争议。有学者主张体育运动员应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还有人认为,体育运动员是高端稀缺人才,不是普通工人。签订的合同往往不是劳动合同,而是雇佣合同,所以他们主张体育运动员应该申请《劳动合同法》。
就CBA而言,我国目前的体育人才培养机制和人才所有制模式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型期。所以CBA球员的合同类型并不统一,很多都签了两个合同:《民法典》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自然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裁决,而《劳动法》是雇佣合同,所以适用于《国内球员聘用合同》。因此,即使从法律角度进行审判,CBA球员的纠纷也未必适用于《民法典》,而应从《劳动法》的角度适用于《聘用合同》。
相比之下,《民法典》认为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因此保护的程度和方式偏向劳动者,《劳动法》则认为争议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如果运动员和体育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会不同。不同的法律自然会有不同的保护运动员权益的程度和方式。显然,由于体育纠纷的法律适用在法律领域尚无定论,如何将体育纠纷适用于法律尚无定论,如何进行处罚取决于各方对法律法规的选择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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